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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阿里地区某集中供热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日,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重点排污单位执法检查时发现,阿里地区某集中供热有限公司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执法人员对该集中供热公司进行了现场勘察询问,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10月开始正常运行供热设施,属于无证排污。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下发了《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阿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该公司陈述和申辩权利,该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最终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罚84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次执法行动,在教育、督促企业整改的同时,对确实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及时解决问题,对规范供暖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提高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具有良好的“警示”意义,使供暖企业充分意识到管理方面的不足,督促供暖企业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履行改善空气质量的主体责任。
案例二:拉萨市某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2月,拉萨市生态环境局曲水县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有限公司未报批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拉萨市生态环境局曲水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租用厂房,2023年10月底开工建设生物质燃料制造项目,已取得《西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总投资870万元,计划年产5万吨生物质燃料,2024年1月中旬停工,目前基础建设已完工,七套生物质颗粒生产线、一台粉碎机已到货准备安装,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检查时该公司已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办理该项目环评手续的合同,但尚未报批环评手续。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并处罚8.7万元的决定。
三、典型意义
本案促使企业自主守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案例三:日喀则市禽某某公司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1日,日喀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为执法队)在萨迦县扯休乡乃村境内日喀则禽某某公司运营的藏鸡保种与开发基地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处置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得到有效处理,主要体现在污水处置设施无加药痕迹、氧化池未曝气;该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规定,决定处以5.3125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使用。
三、典型意义
畜禽养殖业主作为畜禽污染治理主体,必须切实承担起治污主体责任,要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的原则,加大污染治理投入,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设施,杜绝出现污染防治设施闲置、运行不正常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