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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环函〔2025〕141号
关于征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专家库
专家及更新在库专家信息工作的通知
区高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厅、区自然资源厅、区住房建设厅、区水利厅、区农业农村厅、区林草局,各地(市)司法局、生态环境局及相关单位,各有关专家: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我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支撑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和《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公开征集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并同步开展在库专家信息更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本次征集与更新旨在优化充实专家库人才结构,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评估等关键环节的技术咨询和评审把关作用,为我区依法、规范、高效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入库专家征集
(一)征集范围
面向自治区及区外各省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长期从事生态环境相关领域研究、教学、技术咨询、实务工作,符合入库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入库专家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业务。
2.业务能力突出:熟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某一或多个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专业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专业领域要求:主要涵盖以下领域:
(1)环境科学与工程(含环境监测、环境工程、环境化学、环境生物学等)
(2)生态学(含生态修复、生态评估、生物多样性保护等)
(3)自然资源(含土壤学、水文学、地质学、林学、草学等)
(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等)
(5)环境经济与价值评估
(6)环境法学
(7)环境规划与管理
(8)其他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密切相关的专业领域(如公共卫生、农业、水利、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
4.技术职称资格: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拥有司法鉴定人资格的,具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验;各地(市)推荐的相关专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可申请入库。获得过国家或省部级专业奖励者优先。
5.健康状况良好: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资深专家可适当放宽),能够胜任现场调查、技术评估、会议评审等工作。
6.履职意愿与时间:本人自愿加入专家库,并能按要求承担相关工作,遵守专家库管理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7.无不良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近五年内无重大工作失误或不良执业记录。
(三)征集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申请,按要求填写《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专家库入库申请表》(附件1)。由行业主管单位(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审核后推荐。申请人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2.单位推荐:行业主管单位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相关领域专家水平进行审核把关,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自治区、各地(市)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至少推荐3—5位专家。
3.材料提交:申请人将经单位审核盖章的申请表(含电子版)及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主要业绩成果证明等复印件)于2025年9月20日前报送至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指定邮箱或地址(见联系方式)。
4.资格审核:区生态环境厅联合区司法厅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5.综合评议: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部门进行综合评议,必要时可进行面试考察。
6.公示与入库:将拟入库专家名单在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专家库。
三、在库专家信息更新
(一)更新对象。
已列入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专家库中的所有专家。
(二)更新内容。
1.基本信息复核:对现有在库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联系方式(电话、邮箱)等基础信息进行核实确认。
2.专业信息更新:更新专家主要研究领域、专业特长、近年主要工作业绩、取得的新资质证书、发表的重要论著等。
3.履职情况反馈:请专家反馈近两年参与我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技术工作的主要情况及体会建议。
4.健康状况确认:确认专家当前健康状况是否能继续承担专家工作。
5.继续履职意愿:确认专家是否愿意继续留在专家库并履行专家职责。
(三)更新程序。
1.信息填报:在库专家须填写《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在库专家信息更新表》(附件2)。
2.单位审核(如适用):若为在职专家,需所在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后提交。
3.材料提交:请于2025年9月20日前将更新后的信息表(电子版及签字/盖章扫描件)反馈至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指定邮箱。
4.信息核验与确认: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专家提交的更新信息进行核验。逾期未提交更新信息或经核验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专家,视为自动放弃专家资格或暂停专家资格。
四、专家职责
(一)专家库专家可以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出具专家意见,可以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修复效果评估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建议负责;
(二)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提供专家意见;
(三)严格遵守相关的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在参与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
(四)按时参加评审、培训授课、现场勘查工作,不得缺席,不得请人代为参加,不得借机招揽项目或谋求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发现与受邀参与的鉴定评估工作有关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情况,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能够承担生态环境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专家库管理
(一)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二)纳入专家库的专家须签订专家承诺书,明确行为规范并划定负面行为的底线。
(三)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移出专家库:
1.工作中把关不严,出现严重失责和疏漏的,不能客观、诚信、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2.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回避的;
3.泄露参与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4.获取规定的专家咨询报酬以外,收受被评估评审项目单位、个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5.未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
6.公开发表与党中央、区党委政策不一致的言论,参加邪教组织、发表叛国叛党言论、参加邪教组织、带头聚众闹事的;
7.存在学术造假,个人严重失信等情形。
(四)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相关工作的,专家本人可申请退出专家库。
(五)自治区、各地(市)赔偿权利人指定的单位或机构专家参与或负责本单位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的需回避,不得作为专家出具专家意见,否则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出专家库。
六、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动员,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申报入库,并认真组织做好在库专家的信息更新审核工作。
(二)申请人及在库专家应本着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如实、准确、完整地填报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在库专家现单位应严格把关,对推荐意见或审核意见负责。
(三)请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节点报送相关材料,逾期将不予受理。
(四)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履职情况定期进行补充、调整和清退。专家在库期间应遵守相关规定,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李培 赵瑜
联系方式:0891-6849039
联系邮箱:1841479240@qq.com
邮寄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金珠中路26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附件:1.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申请表
2.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在库专家信息更新表
3.专家承诺书
4.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专家推荐汇总表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