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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等法律法规要求,充分发挥专家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的专业技术支撑作用,加快推进我区清洁生产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本次征集面向区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符合条件的社会各界专业技术人员,公开征集相关领域专家。
重点征集以下专业方向的专家:
(一)能源领域:清洁能源(水电、光伏、风电、地热等)、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电力系统节能等方向。
(二)建材领域:水泥、新型建材、非金属矿物制品等方向。
(三)矿产领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绿色矿山建设、尾矿综合利用等方向。
(四)建筑领域:绿色建筑、建筑施工节能、建筑材料循环利用等方向。
(五)水利领域:水利工程节能、水资源高效利用、生态水利等方向。
(六)环保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环境监测与分析、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方向。
(七)节能降碳领域:企业用能管理、节能技术、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政策与技术等方向。
鼓励熟悉西藏高原生态环境特点、了解我区产业发展状况、具有在藏工作经历或援藏经验的专家积极申报。
二、征集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2. 熟悉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技术标准和行业发展动态,掌握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内容、审核程序和评估验收标准。
3.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技术审查及现场踏勘工作。特殊专业人才,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至70周岁。
4. 能够保证按要求参加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方案审查、技术咨询等工作。
(二)专业条件
申请专家应满足以下专业条件之一:
1.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
2. 具有10年以上从业经验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10年以上。
3. 在行业生产一线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经严格审查后可适当放宽职称条件。
4. 熟悉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获得国家或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合格证书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优先条件
1. 获得国家或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合格证书者。
2. 热心清洁生产相关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者。
3. 具有在藏工作、生活经历或有援藏经验者。
4. 熟悉西藏高原生态环境特点和当地产业发展状况者。
三、专家主要职责
(一)参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相关要求,深入企业一线开展评估和验收,对审核报告和验收结论出具客观、公正、科学的专家意见。
(二)参与清洁生产审核方案的技术审查工作,对清洁生产审核方案、中期报告等进行技术评审,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三)参与清洁生产相关政策及重大事项研究,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供政策和技术咨询。
(四)参与清洁生产相关的技术咨询、培训授课、学术交流等工作,为全区清洁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五)参与其他与清洁生产相关的工作。
四、征集程序
(一)公开征集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征集公告。
(二)申报方式
采取个人自愿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在职人员原则上应通过所在单位推荐申报;非在职人员可采用个人自荐方式申报。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三)申报材料
1. 《西藏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专家申请表》(见附件1),须本人亲笔签字;
2. 《专家承诺书》(见附件2),须本人亲笔签字;
3.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 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6. 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如有);
7. 学术和专业成就证明材料(如代表性论文、专利、获奖证书等);
8.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退休证明、健康证明等,视个人情况提供)。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纸质版或电子版(扫描件)。申请人必须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资格。
(四)资格审核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专家名单。
(五)公示
专家名单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五、动态管理
(一)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全面更新和补充。
(二)专家个人信息(如工作单位、职称、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备更新。
(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照条件和程序适时增补专家。
(四)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清退:
1.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资格;
2. 在评审活动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违反回避制度;
3. 泄露评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4. 存在请托、受贿等行为,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当利益;
5. 受到刑事处罚或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6. 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形。
六、有关要求
(一)材料报送
请于2026年6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邮寄至指定地点,电子版(将全部申报材料扫描合并为1个PDF文件)发送至指定邮箱。邮件主题请注明“清洁生产审核专家申请—申请人姓名—所在单位”。逾期不再受理。
(二)单位审核把关
推荐单位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认真审核把关,符合条件的在《西藏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专家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个人自荐除外)。
(三)信息准确性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信息,确保联系方式准确有效。因信息不实或联系方式无效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格茸都吉
联系电话:13988727365
电子邮箱:2032162438@qq.com
邮寄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金珠中路26号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请在信封上注明“清洁生产审核专家申请”)
邮政编码:850000
本公告由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附件:1.西藏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专家申请表
2.清洁生产审核专家承诺书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