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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集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专家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16 文章来源: 生态环境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等法律法规要求,充分发挥专家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的专业技术支撑作用,加快推进我区清洁生产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本次征集面向区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符合条件的社会各界专业技术人员,公开征集相关领域专家。

重点征集以下专业方向的专家:

(一)能源领域:清洁能源(水电、光伏、风电、地热等)、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电力系统节能等方向。

(二)建材领域:水泥、新型建材、非金属矿物制品等方向。

(三)矿产领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绿色矿山建设、尾矿综合利用等方向。

(四)建筑领域:绿色建筑、建筑施工节能、建筑材料循环利用等方向。

(五)水利领域:水利工程节能、水资源高效利用、生态水利等方向。

(六)环保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环境监测与分析、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方向。

(七)节能降碳领域:企业用能管理、节能技术、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政策与技术等方向。

鼓励熟悉西藏高原生态环境特点、了解我区产业发展状况、具有在藏工作经历或援藏经验的专家积极申报。

二、征集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2. 熟悉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技术标准和行业发展动态,掌握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内容、审核程序和评估验收标准。

3.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技术审查及现场踏勘工作。特殊专业人才,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至70周岁。

4. 能够保证按要求参加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方案审查、技术咨询等工作。

(二)专业条件

申请专家应满足以下专业条件之一:

1.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

2. 具有10年以上从业经验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10年以上。

3. 在行业生产一线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经严格审查后可适当放宽职称条件。

4. 熟悉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获得国家或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合格证书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优先条件

1. 获得国家或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合格证书者。

2. 热心清洁生产相关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者。

3. 具有在藏工作、生活经历或有援藏经验者。

4. 熟悉西藏高原生态环境特点和当地产业发展状况者。

三、专家主要职责

(一)参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相关要求,深入企业一线开展评估和验收,对审核报告和验收结论出具客观、公正、科学的专家意见。

(二)参与清洁生产审核方案的技术审查工作,对清洁生产审核方案、中期报告等进行技术评审,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三)参与清洁生产相关政策及重大事项研究,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供政策和技术咨询。

(四)参与清洁生产相关的技术咨询、培训授课、学术交流等工作,为全区清洁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五)参与其他与清洁生产相关的工作。

四、征集程序

(一)公开征集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征集公告。

(二)申报方式

采取个人自愿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在职人员原则上应通过所在单位推荐申报;非在职人员可采用个人自荐方式申报。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申报材料

1. 《西藏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专家申请表》(见附件1),须本人亲笔签字;

2. 《专家承诺书》(见附件2),须本人亲笔签字;

3.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 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6. 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如有);

7. 学术和专业成就证明材料(如代表性论文、专利、获奖证书等);

8.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退休证明、健康证明等,视个人情况提供)。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纸质版或电子版(扫描件)。申请人必须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资格。

资格审核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专家名单。

公示

专家名单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五、动态管理

(一)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全面更新和补充。

(二)专家个人信息(如工作单位、职称、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备更新。

(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照条件和程序适时增补专家。

(四)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清退:

1.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资格;

2. 在评审活动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违反回避制度;

3. 泄露评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4. 存在请托、受贿等行为,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当利益;

5. 受到刑事处罚或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6. 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形。

六、有关要求

(一)材料报送

请于2026625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邮寄至指定地点,电子版(将全部申报材料扫描合并为1PDF文件)发送至指定邮箱。邮件主题请注明清洁生产审核专家申请申请人姓名所在单位。逾期不再受理。

)单位审核把关

推荐单位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认真审核把关,符合条件的在《西藏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专家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个人自荐除外)。

)信息准确性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信息,确保联系方式准确有效。因信息不实或联系方式无效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格茸都吉

联系电话:13988727365

电子邮箱:2032162438@qq.com

邮寄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金珠中路26号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请在信封上注明清洁生产审核专家申请

邮政编码:850000

本公告由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附件1.西藏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专家申请表

2.清洁生产审核专家承诺书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6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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