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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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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遴选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6-2028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27 文章来源: 生态环境厅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持续规范推进我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确保2026-2028年各年度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现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第三方服务机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2026-2028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按年度进行签订)。

二、报价限额

2026年度安排预算金额为33.02元,报价应包含当年度本项目所发生的所有费用。20272028年度经费根据当年实际工作量及预算批复情况另行确定。

三、服务内容及要求

十五五期间,根据生态环境部工作部署,开展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一)逐年公布名单。遵循“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审核方针,对全区范围内应当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逐年筛查,重点聚焦重点行业企业。筛查工作应做到现场核查,准确核定审核重点,并明确审核原因。按年度形成拟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清单,2026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于515日前发布,后续年度筛查工作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

(二)审查实施方案。根据当年发布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对相关企业报送的审核方案组织开展现场技术审查,并出具专家审查结论。工作中应切实保护好涉及企业的合法权益,严防企业未公开及敏感信息等泄露。20268月底前完成,之后,每年度5月底前完成。

(三)开展评估验收。

按照技术审查结论,对已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方案技术审查,且满足验收条件的企业,邀请专家对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方案落实情况逐一核实,开展现场核查,重点评估清洁生产方案实施成效,出具明确的验收意见,并将审核、验收等资料规范存档。每年11月底前完成。

(四)建立评审专家库

结合我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际,根据《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建立涵盖清洁生产、节能环保、重点行业等领域专家的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库,明确专家入库条件、工作职责、动态调整机制等,为审核评估、验收、方案审查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20266月底前完成专家库搭建,后续年度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动态更新和维护。

(五)制定办事指南

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区管理实际,编制办事指南(或手册),明确审核流程、评估验收标准、企业及第三方机构职责、完成时限等要求,形成可操作、可复制的规范化工作指引,指导和帮助企业推动强制性清洁生产20266月底前完成。

以上各项服务内容,均需形成相应纸质和电子版的完整资料,服务期限结束前提供我厅。

四、响应单位要求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提交在“信用中国”网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查询证据;

(三)熟悉清洁生产和节能环保领域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

(四)拥有在清洁生产、节能环保领域经验丰富的研究团队,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能力;

(五)近3年承担过清洁生产相关的课题研究及评价、审核,独立开展过清洁生产技术服务的单位优先;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公告时间

2026327日—42日(5个工作日)。有意向的单位应根据本公告内容准备响应材料,于20264218:00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密封后送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科技与财务处(金珠中路26号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楼411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六、其他事项

(一)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申报单位不得刻意哄抬价格或恶意低价竞争,发现有关情形的取消其资格。

(三)我厅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根据单位资质、团队情况、服务方案等进行综合评选,择优选取第三方技术支撑单位。

(四)此次公开遴选结果将在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五)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将有关费用转嫁企业承担。

(六)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得在西藏自治区范围内同时从事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编制业务和审核业务。

联系人:代承倩

联系方式:0891-6849005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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