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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能职责
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负责地方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和行业安全生产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和自治区减排目标的落实。负责提出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自治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地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厅领导
胡 为 民 党组书记 副厅长
李 桑 党组副书记 厅长
阿 松 党组成员 副厅长
李 雪 党组成员 副厅长
税 燕 萍 党组成员 副厅长
达 娃 党组成员 副厅长
次仁加措 党组成员 副厅长
三、机构设置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办公室
(三)综合处
(四)法规与标准处
(五)科技与财务处
(六)自然生态保护处(自治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七)水与大气环境处
(八)土壤环境与固体废物管理处
(九)辐射安全监管处
(十)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十一)生态环境监测处
(十二)政工人事处(机关党委)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下设东部(林芝、昌都)、中部(山南、那曲)、西部(日喀则、阿里)3个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设下列事业机构: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自治区环境科学研究所)
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
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自治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
自治区环境信息中心(自治区环境宣传中心)
自治区生态遥感监测中心
自治区拉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自治区日喀则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自治区山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自治区林芝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自治区昌都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自治区那曲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自治区阿里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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