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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十四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31 文章来源: 生态环境厅

藏环发〔202312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十四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地(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为加快补齐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面推进乡村生态振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联合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十四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2023119


西藏自治区十四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西藏自治区农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西藏自治区持续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工作部署,因地制宜推进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面推进乡村生态振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区党委十届三次全会总体部署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污水资源化利用、可持续治理为导向,立足我区农牧区实际和发展需求,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逐步补齐设施短板,走出一条既符合西藏农


牧区生产生活生态实际,又具有西藏特色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之路,为实现乡村生态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摸清底数,突出重点。持续开展农牧区生活污水治理现状调查,全面掌握完成污水治理村庄基础信息和已建设施运行情况。按照环境敏感度人口聚集度、农牧民接受度和现有基础条件等,优先推进四江四湖五河周边乡村生活污水治理

——次推进,分类施策。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梯次推进的工作思路,合理确定治理目标和推进时序,不搞一刀切、齐步走。因村制宜确定污水治理模式和处理工艺,注重实效、生态优先,科学选择纳入城镇市政污水管网、建设集中或分散污水处理设施、资源化利用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4000米以上海拔地区优先采用粪污资源化利用和单户就地消纳利用,有效管控生活污水。

——建管并重,提升效能。推动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统筹考虑乡村供排水和污水治理,合理布局、规范建设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长效机制,保障运维经费,确保设施长期有效正常运行,避免已建设施晒太阳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政府治理农村生活污水的主体责任,加强部门资源和力量整合,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形成联动协作、合力推进工作机制。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农牧民参与建设和运维管理。

(三)主要目标

2025年底,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15%以上,已建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率达到90%。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和能力得到有效提升,污水乱倒乱排得到有效管控,管理制度和政策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初步探索适合治理我区农村生活污水堵点难点问题的可行路径。

四江四湖五河周边位于或部分属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等人口聚集度较高、旅游业较发达的行政村率先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其中500个行政村在2023年底前完成治理,860个行政村在2025年底前完成治理。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规划引领

按照《西藏自治区持续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22-2025)》要求,各地以地(市)或县(区)为单位,组织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或方案),科


学合理确定年度目标任务、治理区域、治理模式、资金来源等,注重与乡村振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有效衔接,统筹推进农村污水治理。平均海拔4000米以上的牧业县(区)以污水资源化利用为主进行污水治理,无需编制


县域污水治理规划(或方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或方案)经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查后,报送区生态环境厅备案,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厅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项工作均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组织,各县(区)政府落实,以下不再列出)

(二)强化项目储备

各地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或方案)总体目标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重点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集中连片推进,十四五期间以位于或部分属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等人口聚集度较高、旅游业较发达的村庄为主,逐步延伸至四江四湖五河周边3公里范围所有村庄,参照《西藏自治区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试行)》,合理选择纳管、集中或分散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治理模式,结合乡村建设、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等工作,明确待治理的村庄数和治理任务数,形成三年滚动项目清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应与管网建设和改厕相衔接,杜绝重复投资。各地(市)应于每年1231日前向区生态环境厅上报项目清单。(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项目实施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应根据治理技术条件和典型案例,优先选择低成本、微动力、易运维的处理工艺。属地政府要把好设计技术关、施工质量关、竣工验收关。严格建设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优选资信好、能力强的单位。鼓励采用一体化打包、分区域打包、多项目打包等多种形式,统一开展设施及配套管网新建及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文件和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进行工程变更。工程完工后,在进水符合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处理终端出水水质稳定达到设计标准要求,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科学选择技术路线

各地应根据海拔高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聚集程度、周边环境等,科学确定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或管控要求。位于或部分属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等人口聚集度较高、旅游业较发达的村庄应通过纳管、建设集中或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实施治理,确保达标排放。距离城镇污水管网1公里以内的村庄,且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具有足够处理能力、工程条件适合时,采用纳管治理。短期无法纳管的村庄,根据当地自然经济条件,因地制宜选择集中处理、集中+分散处理等模式进行治理,并结合农田灌溉回用、林草地浇灌等,实现尾水资源化利用。海拔4000米以上、人口聚集程度低、给排水设施不完善的非环境敏感区村庄,可借助自然条件和环境消纳能力等将污水通过单户就地就近消纳利用方式用于林地、草地、农田施肥浇灌等,并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实现污水有效管控。对能纳入污水处理厂或市政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的村庄,在项目谋划阶段予以优先考虑(生态环境厅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长效运行维护机制

出台自治区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统一管理制度。以县为单位,建立以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为管理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牧民为受益主体、运维机构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运维管理体系,发动水生态保护岗位人员参与污水治理设施日常管护。鼓励以县为单位由一个实施主体统一负责建设运维,落实设施用电用地优惠政策,保障运维经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管理。(生态环境厅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非正常运行设施改造

持续开展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查整改专项行动,对已建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调查评估,制定非正常运行及停运设施整改方案。有改造价值的设施,根据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实施改造,由县(区)人民政府或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牵头,按照先易后难的思路明确改造计划,改造难度较小的设施做到立行立改;无改造价值的设施,经评估后由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报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有序退出;因项目烂尾、受灾损坏、社会发展等原因造成设施停运或不正常运行,厘清责任边界,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生态环境厅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有序开展试点示范

落实《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综合试点工作方案》要求,持续推进山南市桑日县、林芝市米林县国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工作,督促开展年度及终期治理成效评估,总结推广典型治理模式和管理机制。在全区整治任务重、资金执行率好、工作积极性高的县(区)中,组织开展自治区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示范,推动集中连片治理,打造一批具有带动意义、成效明显的示范工程,不断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与达标率,持续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生态环境厅牵头,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统筹实施,进一步落实自治区统筹、地市负总责、县区抓落实工作推进机制。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调度、信息共享、督导评估,强化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联合住房城乡建设、乡村振兴等部门,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改厕工作有效衔接,推进城乡污水协同治理,加强污水资源化利用,规范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中的组织领导作用,压实部门工作责任、分解目标任务人民政府充分认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组织相关部门加强摸底调查,做好项目和资金的统筹谋划,抓好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十四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目标。(生态环境厅、乡村振兴局共同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技术帮扶

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培训和帮扶力度,通过视频会、培训班、片区现场会等形式,邀请区内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家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技术工艺选取、政策解读等方面的培训,进一步提升基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设立高寒、缺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科研攻关项目,研究适合我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和工艺。组建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专家库,指导各地因地制宜确定治理路径和模式,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规范建设一个、正常运行一个、发挥作用一个,避免出现设计规模偏大、技术水土不服等问题。定期总结典型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用技术、工程建设经验、运行管理机制和项目投融资模式,分区分类形成技术名录和典型案例。(科技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政策支持

各级财政落实农村污染治理支出责任,保障重点任务实施。进一步发挥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等政策引导效应,自治区相关部门用好用足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等,加大涉农资金整合统筹力度,打好资金政策组合拳,形成资金政策合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按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列入建设用地计划,保障设施用地。具有审批权限的相关部门,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议书、规划选址、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验收等环节实施优化审批程序。(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监督考核

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将纳入自治区乡村振兴和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考核范畴,并将相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内容。强化日常调度和督导,结合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美丽宜居村庄创建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验收等工作,开展现场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对虚假治理、表面治理、敷衍治理等问题,严肃问责,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注重宣传引导

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介,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宣传和政策解读。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和群团组织贴近农村的优势,组织群众积极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引导农牧民群众形成良好的用水习惯,减少农村生活污水乱排乱倒行为,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生态文明意识和主人翁意识,有力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1.各地(市)十四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目标任

务;

2.已建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改造计划

(第一批);


附件1

序号

2020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

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

2025年累计完成生活污水治理

行政村(数)

1

5.5

25

72

2

日喀则

2.1

16

280

3

5.5

18

103

4

9.2

20

101

5

0.1

13

155

6

0

10

126

7

14.6

15

23

   

2.7

15

860

各地(市)十四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目标任务


附件2

已建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改造计划(第一批)

序号

设施名称

1

聂当乡热堆村污水处理站

2

堆龙德庆

古荣乡荣马高海拔搬迁点污水处理站

3

多颇章团结新村污水处理站

4

绒乡卓吉村污水处理站

5

冷达乡共康村污水处理站

6

贡日乡斯木村污水处理站

7

生格乡仲村一组污水处理站

8

生格乡仲村三组污水处理站

9

洛扎镇次麦社区污水处理站

10

类乌齐

桑多镇扎西贡村污水处理站

11

旺达镇东达村污水处理站1

12

旺达镇东达村污水处理站2

13

旺达镇东达村污水处理站3

14

香孜乡香孜村污水处理站

备注:数据统计截止202212月底,今后将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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