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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31 文章来源: 生态环境厅

藏环发〔202284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

《西藏自治区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2022-2025年)》经2022年第8次厅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

2022-2025年)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811


附件

西藏自治区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

工作方案(2022-2025年)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持续推进重点行业重金属综合治理,防范重金属环境污染风险,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5年,全区重点行业绿色发展水平得到较快提升,重金属环境污染防控能力进一步增强,重点重金属行业企业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较2020年不降低。

二、防控重点

(一)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砷、铊和锑,并对铅、汞、镉、铬和砷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总量控制。

(二)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和锑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和锑冶炼),皮革鞣制加工业,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置业等行业。

三、工作任务

(一)严格环境准入,优化产业布局

1.严格重点行业企业环境准入管理。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符合三线一单、产业政策、规划环评和行业环境准入管控要求,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遵循等量替代原则。建设单位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明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或来源不满足要求的,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总量来源应是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当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量无法满足时可从其他重点行业调剂。

2.依法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等要求,推动依法淘汰涉重金属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法规标准,推动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闭退出。禁止低端落后产能向我区转移。

3.优化重点行业企业布局。推动涉重金属产业集中优化发展,提升治理水平。新建、扩建的制革企业优先选择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管理要求,新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选址应位于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严禁违规批准不符合选址要求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处置项目建设;已建成运营的位于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区域外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各市(地)应帮扶其在2030年底前逐步搬迁至符合要求的区域。

(二)强化环境管理,推进行业减排

4.完善全口径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自治区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以下简称全口径清单)动态更新制度,各市(地)根据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环境执法和污染整治等情况,及时增补新、改、扩建企业信息和漏报企业信息,动态更新全口径清单,依法将相关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各市(地)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全口径清单书面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5.组织开展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现状核算。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应组织行政区域内重点重金属行业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评估细则》完成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现状核算,20228月底前将市(地)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情况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6.严格涉重金属污染物企业排污许可管理。依法将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于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重点行业企业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应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并载明削减措施、减排量;作为总量替代来源的,应载明出让量和出让去向。到2025年,企业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帐、自行监测和执行报告数据基本实现完整、可信,有效支撑重点行业企业排放量管理。

7.落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在统筹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金属环境风险防控水平、高标准落实重金属污染治理要求并严格审批前提下,对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直接相关的重点项目,可在环评审批程序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对利用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特别是以历史遗留涉重金属固体废物为原料的,在满足利用固体废物种类、原料来源、建设地点、工艺设备和污染治理水平等必要条件并严格审批前提下,可在环评审批程序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具体豁免办法遵循国家相关规定。

8.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加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工艺的开发和应用,重点行业企业十四五期间依法至少开展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铜、铅锌、镍钴、锡、锑矿产企业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和零排放矿山建设。制革行业开展铬鞣剂替代技术和封闭治理利用技术改造。加强重金属源头防控,减少含重金属原料的使用量。各市(地)应于每年年底前将当年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情况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到2025年底前,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应基本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深入问题排查,开展污染治理

9.持续推进重点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持续推进采选、冶炼等重点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全面开展溯源排查,分级分类推进污染整治,逐步消减存量,降低矿区废物污染灌溉用水或随地表径流、大气环流进入农田风险。督促指导重点重金属排放企业,对重点重金属按有关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对潜在的铊污染企业进行排查,指导督促企业建立铊污染风险问题台账并制定问题整改方案。

10.推进耕地土壤污染成因排查。各市(地)应结合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防治、清废行动等专项工作,开展废渣、底泥等突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排查,以防控环境风险为核心实施分类整治。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地、耕地等环境敏感目标。

11.全面实施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排查。分级分类开展全区历史遗留工业固体废物(历史遗留矿区)调查排查工作。2022年底前,各市(地)完成关停搬迁涉镉等重金属企业、涉重金属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排查任务;按照一企一策的方式因地制宜制定整治方案,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污染治理技术模式。2023年底前,完成全区遗留工业固体废物调查排查工作并推进污染治理工作。

12.严格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依法开展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严格落实风险管控和修复。推进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因地制宜,在土壤重金属污染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监管等方面进行探索与完善。

13.强化矿山企业污染物治理。仅采用洒水、旋风等简易除尘治理工艺的重点行业企业应加强废气收集,实施过滤除尘等含重金属颗粒物治理升级改造工程,按照规定完善低品位矿石堆场、废石堆场、排土场周边雨污分流设施,建设酸性废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加强矿井涌水、废石堆场渗滤液、选矿生产废水的收集与处理,处理达标(满足相关要求)后优先回用。督促企业开展历史遗留矿井涌水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方案,推进污染治理。

14.持续推进尾矿库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强化涉重金属尾矿库环境风险管理,开展尾矿库污染防治工作回头看,本着边治边查,以为主的原则,按照《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全面排查突出环境问题,持续推进整治工作。2022年底前,各市(地)应完成尾矿库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形成问题清单,明确整治目标、整治任务,并形成工作成果总结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3年底前,制定尾矿库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及环境问题整治计划,推动涉重金属固体废物堆存场所落实环境隐患整治任务,有效管控涉重金属矿区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污染物排放。逐步完善尾矿库预警监测体系,形成尾矿库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原则上到2025年完成80%以上的整治任务。

15.强化新能源涉重金属产品的污染防控。全面防范含铅、镍、钴、锰等废储能设施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的环境管理,防止二次污染。按照国家废铅蓄电池收集与跨区域转运试点工作要求,推进实施铅蓄电池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强化电池行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四)提升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

16.强化重金属污染物监测预警。各市(地)要根据生态环境部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督促相关企业对水污染中的镉等重金属、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按规定实现在线监测,保障监测设备稳定运行,并在2023年底前完成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法对周边大气镉等重金属沉降及耕地土壤重金属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大气重金属沉降造成耕地土壤中镉等重金属累积的风险,并采取防控措施。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应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及所在园区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及周边土壤环境的监督性监测。

17.强化涉重金属执法监督力度。将重点行业企业及相关堆场、尾矿库等设施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对象范围,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力度,对重金属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出许可排放量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加强对涉重金属行业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含重金属危险废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8.强化涉重金属污染应急管理。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法依规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储备相关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结合一河一策一图将涉重金属污染应急处置预案纳入本地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升环境应急处置能力。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目标

自治区将重金属污染防控纳入粮食安全考核、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无废城市建设评估等工作,建立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排污许可监管、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污染源监测监控、环境执法监管等多种手段,合力推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加强重金属污染排放控制。市(地)要将重金属污染防控纳入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和进度安排,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按照本方案要求落实好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污染控制任务。

(二)定期调度进展,评估防控成效

各市(地)应于每年630日前将上半年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总量替代清单、减排工程实施清单,每年年底前将全年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进展、减排评估结果和动态更新后的全口径企业清单报送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工作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帮扶。对于进展滞后的市(地)实施预警,对未执行总量替代政策的进行通报。

(三)加强财政支持,鼓励社会参与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照土壤污染防治等资金管理规定,建立重金属减排工程项目库,支持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源头防治和历史遗留问题排查治理。探索开展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工作。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支持各地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重点行业企业非法生产、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超标排放、倾倒转移含重金属废物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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