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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环发〔2022〕82号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持续打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22〕7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补齐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短板,持续打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保障全区饮用水安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联合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持续打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行动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持续打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行
动方案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2022年8月4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持续打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攻坚战行动方案
(2022-2025年)
为切实加强我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补齐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短板,持续打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保障全区饮用水安全,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22〕7号),结合西藏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总体安排,围绕“四个创建”“四个走在前列”,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为核心,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不断提升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提高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控和应急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二)工作原则
严守底线,保障民生。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保障“双底线”思维,强化源头防控,持续打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全区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守住人民饮水安全底线。
统筹推进,综合治理。加快推进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开展水质监测及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加强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划定,全面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污染治理、建设和管理等综合措施,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
明确职责,加强监管。压实各级政府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刚性约束,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督执法和信息公开,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长效监管机制。
(三)工作目标
继续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严格按要求开展水源地水质监测,强化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整治,持续打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到2025年,全区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保持100%。完成重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立标。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化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规定,结合各地实际,科学合理优化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完成新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根据《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和《关于下放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审批权限的函》(藏环函〔2019〕496号),完成重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建立健全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档案信息,进行动态更新管理。〔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牵头,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参与〕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碑、警示牌、宣传牌和保护区内标志设置维护。新建饮用水水源地应当同步配套建设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区域及穿越保护区的输油输气管道等,因地制宜建设水源涵养林、植被缓冲带或隔离带,取水口和取水设施周边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根据《“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保护,针对水质超标等问题,综合采用水源替代、水厂深度处理等措施,确保水厂出水水质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同时按国家要求开展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推进重要水源补给区划定。〔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牵头,生态环境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二)排查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
各地要巩固“十三五”时期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成果,开展对县级及以上城市、重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排查,2023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地摸底排查工作,逐一核实水源地基本信息,查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边界设立情况,以及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排污口等问题,建立问题台账。根据排查结果,按照“一源一策”原则,制定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组织实施清理整治,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清理整治工作。(生态环境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要求,组织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一源一档”并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有效防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
各地要按照要求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供水单位做好应急演练和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对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立即制止、快速查处。单一水源供水的县级城市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根据《“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防范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推进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加强河道水质管理,减少受污染河段侧渗和垂直补给对地下水污染,确保傍河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牵头,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参与〕
严防地下水污染,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严禁审批不符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完成双层罐改造或设置防渗池,工业园区等区域要采取措施加强防渗处理并开展地下水自行监测。实施报废钻井、矿井、取水井回填。各地应组织对已建供水管网使用情况进行排查,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5年,全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牵头,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商务厅参与〕
(四)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预警监测监管
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督促供水单位完善预警监控机制。落实饮用水源头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全过程管理要求,科学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计划,认真分析监测数据信息,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及安全形势研判,及时发出安全预警,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环境风险评估。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区重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分析,并建立相应的水质监测机制。供水单位开展出厂水、用户水的日常水质检测,并做好记录,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水质抽检,检查结果及时反馈市(地)、县(区)政府。〔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牵头,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参与〕
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执法检查,综合运用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移送司法机关等执法手段,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强各级执法能力建设,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强化执法与监测联动。推进环境监测、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标准化建设,推广使用高科技执法手段,提升环境监察信息化水平。〔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全面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地方属地责任、企业主体责任。以饮用水安全为核心,认真开展保护区规范调整、隐患排查整治、水源水质监测等工作。各级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多渠道统筹整合资金,加大对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力度,重点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向投入。
(二)强化协调联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的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合力推动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保护各项工作。要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协调联动机制,推进联合执法监督,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
(三)强化技术支撑。通过技术援藏等不同形式,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寒高海拔地区饮用水水厂高效除砷等技术应用研究。不断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监测、执法能力技术培训,加大水源地保护、水源水质评价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手机客户端等媒体和传播手段,大力宣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居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意识。同时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通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的进展和成效,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及监督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五)强化监督考核。自治区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点任务之一,以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对存在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突出问题的,以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出现恶化的,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等措施,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问题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