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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大气〔2024〕5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
现将《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2024年1月15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月19日印发
解读: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