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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机关(单位)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机关(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构成
第二部分 2026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2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四、政府采购情况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六、项目绩效目标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机关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区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自治区生态环境规划、措施、区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区生态环境技术规范,依法依规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开展全区生态文明改革相关工作。
(二)负责全区生态环境问题和本行业安全生产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统筹协调自治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牵头协调全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及自治区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工作9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全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全区减污降碳任务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
(四)负责提出自治区生态环境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自治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全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全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新污染物等的污染防治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土壤污染源头防控,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区生态保护规划,指导、协调、监督美丽西藏建设和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相关工作。对影响生态环境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实施监督。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措施并监督执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权限,对重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及自治区规定审批或审查重点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要求。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生态遥感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全区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区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九)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全区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管理重点碳排放单位。负责全区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根据授权,依法依规参与处理生态环境保护涉外事务,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合作与交流。
(十一)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实施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工作安排情况等进行督察。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制度建设。参与青藏高原综合科学考察工作。
(十五)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依法依规开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安全许可审批。监督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开展辐射环境的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完善辐射安全监测网络,推动边境地区辐射预警应急能力建设。
(十六)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部门(单位)机构设置情况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机关内设11个机构(正处级),即办公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处、生态环境综合监测处、法规标准与宣传教育处、科技与财务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水与太气环境处、土壤环境与固体废物管理处、)环境影响评价与辐射安全监管处、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处、人事处(机关党委)。
第二部分 2026年部门预算表
表格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2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机关2026年收支总预算16471.63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4147.82万元、其他收入1356.58万元、上年结转967.23万元;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58.1万元、卫生健康支出301.14万元、节能环保支出14128.4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16.68万元、年终结转结余967.23万元。收支总预算比上年增加5213.46万元,增长46.31%,主要原因是:单位业务量增加,项目经费较上年有所增加。如增加专用设备购置经费、生态环境健康风险评估项目经费等项目。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
202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88.32万元,较2025年预算减少26.62万元,下降23.16%。主要原因为我单位切实贯彻落实政府机关过紧日子,逐年降低运行成本的政策。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3.87万元,较上年减少26.62万元,下降24.09%,主要原因为我单位切实贯彻落实政府机关厉行节约,逐年降低运行成本的政策;公务接待费4.45万元,与上年持平;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无变化;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无变化。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6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机关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821.71万元,较2025年(656.46万元)增加165.25万元,增长25.17%,主要是单位人员增加以及公用经费测算标准提高等原因,预算正常增长。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2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安排4439.28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3626.59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812.69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6年1月20日,本部门固定资产构成情况为:房屋14117.45平方米,车辆19辆,单价在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9台(套),单价在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5台(套)。本年度拟购置固定资产3626.59万元,主要是:七地市监测中心购置专用仪器设备。
六、项目绩效目标情况
2026年,实行绩效目标管理项目49个,资金9430.73万元,实现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其中本部门重点项目绩效目标情况如下:
重点项目 | 预算数(单位:万元) | 绩效目标 |
专用设备购置 | 3626.59 | (详见附表) |
评估审计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 216.07 | (详见附表) |
南迦巴瓦论坛——西藏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论坛 | 252.00 | (详见附表) |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本单位不涉及扶贫资金、不涉及政府债务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预算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安排、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行政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用于维持行政(参公)单位机构运行的经费。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医疗费补助、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公务用车购置、其他交通工具购置经济科目对应的预算资金。
十一、“三公”经费:是指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十二、重点项目: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项目,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或与本部门职能职责密切相关的项目或预算安排支出相对较大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