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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林芝市墨脱某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未按照环评报告表要求开展表土剥离及表土单独收集、存放、养护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3日,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墨脱县分局对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墨脱县某工程建设现场进行了调查,发现墨脱某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未按照环评报告表的要求开展表土剥离及表土单独收集、存放、养护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参照《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中(六)土壤污染防治类,表11,按照违法事实“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表土数量“10吨以上20吨以下”、贮存场所“无贮存场所,但未单独收集、存放的”等裁量因子,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37.5万元。
三、典型意义
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发现并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是一次对建设单位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深刻教育,提高了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对所有涉及自然保护地内的在建单位具有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二:那曲市某公司在开发建设中剥离表土未采取单独收集、存放、养护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4 年5月25日,那曲市生态环境局索县分局对某光伏储能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项目施工单位那曲市某公司在开发建设中将升压站、箱式变压器、临时施工道路等区域剥离的表土随意堆砌在进场道路两侧,将光伏方阵、电缆沟剥离的表土遗撒在光伏方阵区域,未采取单独收集、存放、养护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同时,现场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未对表土贮存场所实施压脚和排水处理,导致表土贮存场所达不到要求,表土有流失扬散现象,涉案表土数量约50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对施工人员管理不严,存在一定过失。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参照《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中(六)土壤污染防治类,表11,按照违法事实“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表土数量“20吨以上”、贮存场所“无贮存场所,但未单独收集、存放的”等裁量因子,那曲市生态环境局索县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罚30万元,对该公司项目经理个人处罚0.5万元。
三、典型意义
通过严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利于压实企业的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维护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施工行为,切实履行保护土壤资源的义务。该案件作为那曲市首例“双罚制”案件,对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均进行行政处罚,体现了那曲市生态环境局打击土壤污染违法行为的信心与决心。同时,也对那曲市光伏建设项目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起到震慑作用。有利于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为今后的环境执法提供了典型经验借鉴。
案例三:拉萨市城关区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未延续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拉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拉萨市城关区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正在使用的一台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仪用于疾病诊疗,型号为TD-DR1500,按照《射线装置分类》该设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该医院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到2022年9月7日止,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已过期,未延续办理也未重新办理新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该医院辐射许可证到期后无证使用医用X射线摄影,期间获取的相关收入共计360元。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拉萨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结合《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藏环发〔2021〕77号)规定,拉萨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6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处罚3.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三、典型意义
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办理,能有效确保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本案促使医疗机构提高环境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控制辐射伤害,同时避免辐射污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生态环境和群众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