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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拉萨市马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7日,拉萨市生态环境局堆龙德庆区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马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回收废旧铅蓄电池,贮存其在堆龙德庆区乃琼镇租用的房屋内,现场发现135块废铅蓄电池,重740公斤。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这些废旧铅蓄电池为危险废物。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马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拉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马某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决定对马某行政拘留5日。
三、典型意义
危险废物对环境影响较严重,拉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无证经营危险废物行为时刻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击,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案例二:日喀则市冯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5日,日喀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公安部门根据辖区派出所提供的线索,对朗热路消防大队附近的某废旧回收站院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冯某某存在未履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以每公斤5元的价格,私自收购废旧电瓶约1.7吨。日喀则市生态环境局立即下达《日喀则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日环责改字〔2024〕1号)要求冯某某及时规范转移现存的废旧电瓶。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冯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规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打击环境污染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日公通〔2023〕49号)的规定,日喀则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4日将该案件移送至日喀则市桑珠区公安机局。当日公安局对涉案人员冯某某实施了行政拘留。
三、典型意义
案情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联合辖区公安机关开展执法,形成依法惩治环境违法行为的工作合力,对涉危废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效果。
案例三:山南市马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收集、贮存废旧铅蓄电池环境违法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6日,山南市乃东区鲁琼社区民警反映,鲁琼废品收购站疑似有人私自收购废旧铅蓄电池。山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经实地核查,马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购废旧铅蓄电池440公斤。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这些废旧铅蓄电池为危险废物。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情况
马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山南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马某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5月9日,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依法给予马某行政拘留5日。现场所查获的440公斤废旧铅蓄电池,山南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马某按照相关规范移交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某公司进行妥善处置。
三、典型意义
该案件既是山南市首例无证收集危险废物行政拘留案件,也是山南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具体举措。上述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现场勘察定性,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快速反应,依法拘留相关涉事人员,共享案件信息,有力推动案件办理。通过该案件,深化了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衔接配合和执法联动机制,为山南市2024年查办“两打”(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奠定了良好基础,对辖区内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案例四:昌都市张某无证收集危废(废机油)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4日,昌都市生态环境局收到来信举报反映张某非法收购废机油违法问题。昌都市生态环境局左贡县分局通过定点蹲守和走访问询了解,6月2日,张某从左贡县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无证收购废机油340公斤;7月1日,张某从某镇某修理店无证收购废机油70公斤,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两次收购废机油共410公斤。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张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昌都市生态环境局左贡县分局依法责令张某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7月4日将该案件移送至左贡县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左贡县公安局给予了张某行政拘留5日。
三、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昌都市首例无证收购危险废物行政拘留案件,由于涉案人员属于流窜作业,行踪不定,取证过程异常艰难,经过多方调查和大量人员连续蹲点。最终锁定违法人员及作案工具并依法查处。同时,该案件也是昌都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具体举措。
案例五:林芝市工布江达县某乡某农牧有限公司在藏猪养殖过程中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7日,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工布江达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某乡某农牧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及时处置藏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参照《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藏环发〔2021〕77号),第五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十四条规定,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1.665万元。
三、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藏猪养殖行业畜禽粪污环境污染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发现并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对打击藏猪养殖企业违法处置畜禽粪污的行为打击震慑效果明显,起到了“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