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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进驻
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辽宁省反馈督察情况
发布时间:2021-07-21 文章来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对辽宁省开展了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1年5月28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督察报告。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督察组于2021年7月20日向辽宁省委、省政府进行反馈。反馈会由辽宁省省长刘宁主持,督察组组长朱之鑫通报督察报告,辽宁省委书记张国清作表态发言。刘炤副组长,督察组有关人员,辽宁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和各地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督察认为,辽宁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效。
  辽宁省委、省政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成立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专项行动方案等政策文件,对污染防治攻坚战进行全面部署。扎实推进督察整改工作,解决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推进以辽河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强化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努力做好改造升级“老字号”、深度开发“原字号”、培育壮大“新字号”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
  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重点行业、燃煤锅炉污染治理,完成3975家“散乱污”企业、1427台燃煤锅炉、2282台工业炉窑整治。以辽河流域污染治理为重点,实施工业、生活、农业污染“三源齐控”,推进水质改善。统筹开展渤海、黄海海域综合治理,盘锦市修复滨海湿地6.29万亩。加强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和安全保障,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并公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逐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先后制修订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发布实施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等6项地方标准。省“十四五”规划纲要确定的10项约束性指标中7项为绿色生态指标。出台《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环境保护监督办法》。以排污许可制为载体,将全省近10万家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辽宁省高度重视此次督察工作,边督边改、立行立改,解决了一批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截至6月底,督察组交办的4660件群众举报问题已基本办结,其中责令整改748家;立案处罚515家,罚款5515.1万元;立案侦查24件,拘留5人,约谈261人,问责253人。
  督察指出,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效,但一些地区和领域问题还比较突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效果与党中央要求和人民群众期盼仍有差距。
  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差距。
  思想认识仍不够到位。有的地方对绿色低碳发展理解不够深刻,还存在传统路径依赖,对“两高”项目管控不力。2015年以来,辽宁省高耗能产业能源消费比重逐年增加,2019年六大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较2015年上升4.3个百分点,单位GDP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比例均未完成序时目标,能耗双控形势严峻。有的地方政府甚至违规推动项目建设。各地上报拟投产达产重点用能项目中,有37个项目没有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就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涉及新增综合能耗1000余万吨标准煤。铁岭昌图县召开县长办公会违规推动“两高”项目建设,要求相关审批和主管部门不得对未办理审批手续的项目予以处罚;锦州义县将“两高”项目作为年度重点工程,成立专班推动,导致相关项目在未取得节能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鞍山恒盛铸业有限公司未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就违规上马高炉炼铁项目,已累计生产生铁34万吨。对未完成能耗双控考核的地市,辽宁省既未按要求实施问责,也未实行高能耗项目缓批限批,能耗双控考核沦为摆设。
  2017年新修订的《辽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降低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和撤销标准,一些保护区面积大幅缩减。大连市普湾经济区管委会违规决策启动填海工程,推动房地产项目;普湾经济区规划建设局在未依法依规办理海域使用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组织实施填海工程,破坏滨海湿地面积达150公顷。
  生态环保责任落实不到位。省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落实生态环保责任不到位,减污降碳、污泥无害化处置、海洋、湿地保护等重点工作严重滞后。铁岭市长期不作为慢作为,凡河新区污水管网破损严重,污水处理厂建成近10年未能正常运行,每日约2万吨生活污水直排,导致凡河水质恶化,直至督察进驻前才匆匆建成1400米临时管线,将大部分污水接入污水处理厂。沈阳经开区管委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化学工业园大量污水直排,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恶化。
  一些督察整改工作推进不到位。锦州市南站地区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阜新氟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等整改任务未按时完成。第一轮督察群众举报的原抚顺经济开发区李石街道区域性异味扰民,凌海市机动车拆车市场环境污染等问题均未得到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
  2021年4月,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现场检查某机动车拆解点位。
  二是污染防治工作存在不足和薄弱环节。
  大气污染防治存在不足。2020年,沈阳和抚顺市优良天数比例、营口市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未达国家要求,鞍山市、锦州松山新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PM2.5年均浓度同比恶化。散煤污染问题仍较突出,VOCs管控、菱镁行业整治、秸秆禁烧等工作推进不到位。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工作严重滞后,全省具有铁路专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铁路运输比仅为45%,远低于国家80%的目标要求。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2021年1月重污染时段仍有大量企业超标排放。
  水污染治理成效不稳固。丹东、阜新等市不同程度存在污水直排问题,日均排水约25万吨,造成河道水质恶化。污水管网建设滞后,部分污水处理厂长期闲置。“十三五”期间规划建设28座污泥无害化处置项目,截至此次督察进驻时仅有1座开工建设,朝阳、阜新等市污泥无害化处理能力严重不足,违法堆存处置问题突出。朝阳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自2008年投运以来,一直未建设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40余万吨污泥长期堆存于临时堆场,未采取有效“三防”措施;阜新市阜清环保公司将5万余吨污泥堆存在汤头河大堤内侧;本溪市约有29万吨污泥露天堆存,环境风险隐患突出。锦州市锦凌水库、朝阳市白石水库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生产企业。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进展滞后。截至督察时本溪、盘锦等9市的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不足50%,未达到国家要求。垃圾渗滤液积存和违法处理问题突出,全省渗滤液积存量达55万吨,辽阳市违规将6.7万吨渗滤液送至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抚顺、锦州等市多个垃圾填埋场存在渗滤液大量积存、渗漏外排问题。
  三是渤海综合治理一些任务推进不力。
  部分入海河流水质恶化。2020年沿海城市涉氮重点行业总氮排放量增幅达20.24%,全省入海河流总氮平均浓度比2017年升高32.3%。大连复州河,营口熊岳河、沙河,葫芦岛兴城河、连山河等河流均未完成总氮削减目标。其中,连山河—沈山铁路桥下断面、熊岳河—杨家屯断面、复州河—三台子断面2020年总氮年均浓度分别较2017年升高96.4%、90.1%、57.2%。
  海水养殖污染防治有较大差距。辽宁省未按要求于2020年年底前发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市县级养殖规划虽在2018年前完成编制,但部分规划未按要求划定海域禁养区、限养区,缺少约束性、操作性。全省大多数工厂化、池塘养殖场尾水直排入海。葫芦岛兴城市开展监测的531个养殖排污口中有210个超标,每日外排尾水约70万吨。
  部分地方违反要求实施填海工程。2019年3月以来,葫芦岛市经济开发区北港工业园区20万载重吨/年船舶制造项目、葫芦岛港6号至7号泊位项目、大连市热电厂卸煤码头项目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要求,分别实施填海2万余平方米。
  2021年4月,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航拍的围填海项目现场。
  渔港码头污染治理不到位。辽宁省渤海海域大多数渔港存在审批手续不全、污染治理不到位问题。28座纳入名录管理的渔港中仍有19座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部分渔港存在港口污染防治设施配而未用、港池垃圾清理不及时等问题。58座未纳入名录管理的渔港问题更普遍。
  四是自然生态保护等领域问题比较突出。
  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仍存在大量养殖活动。铁岭开原黄旗寨白鹭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存在违法建设旅游设施问题。湿地保护不到位,省林草部门未按要求编制全省湿地保护“十三五”规划,未制定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也未开展湿地利用和生态状况动态监测,全省违规侵占湿地问题突出,仅工业和港口码头项目侵占湿地就超过21.8公顷。林地保护不到位,受项目侵占林地等影响,林地保有量下降。
  石化、化工、电力等行业企业大多沿河近海,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督察进驻期间,辽宁华电铁岭发电公司发生储灰场冲灰水泄露事故,造成辽河新调大桥等断面氨氮、氟化物浓度长时间段超标。全省硼泥堆存环境风险隐患较大;抚顺矿业集团页岩炼油胜利实验厂干馏渣在未进行危险废物鉴别的情况下直排矸石山;辽宁牧昌公司超期贮存1.38万吨危险废物;葫芦岛忠元化工公司、兴明环保科技公司违法倾倒危险废物1000余吨。
  工业园区环境管理不到位。全省仍有1个国家级和6个省级园区未完成规划环评编制工作,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缓慢,阜新市皮革工业园、丹东市前阳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运行不稳定。
  督察要求,辽宁省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严控“两高”项目,严格能耗双控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构建以辽河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抓紧补齐渤海综合治理短板。对失职失责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调查,厘清责任,严肃、精准、有效问责。对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督察强调,辽宁省委、省政府应根据督察报告,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党中央、国务院。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督察组还对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进行了梳理,已按有关规定移交辽宁省委、省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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