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首页 返回顶部
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 标准号:GB 3095—2012代替GB 3095—1996 GB 9137—88
发布时间:2023-12-14 文章来源: 生态环境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藏ICP备07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5400000014

地址:西藏拉萨市金珠中路26号     电子邮件:STHJXXZX@163.com   电话:0891-6849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