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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30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水污染防治标准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牧区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地下水和流域水污染防治、水污染事故预警与应急处置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快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立法修法步伐,相继修改或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涉水领域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了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主动应对西藏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新形势、新挑战、新要求,切实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好“亚洲水塔”,根据自治区人大立法工作安排,《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列为2023年立法计划,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司法厅联合开展条例起草工作。
二、主要内容
结合水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新要求和西藏工作实际,条例确立了统筹“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着力打通“岸上”和“水里”的立法思路,重点把握了坚持“系统观念”“问题导向”“地方特色”的立法原则。条例共设七章,包括总则、水污染防治标准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水污染事故预警与应急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在内容设置上,条例着力理顺机制,压实各方责任,对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条例主要有5个方面突破和创新:一是推动实现水污染防治向“三水”统筹转变。坚持系统思维,统筹岸上治理、岸线保护和水生态修复,将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纳入制度设计范畴,从整体性和系统性上保护水生态环境。二是推动实现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协调共进。立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阶段,将水作为倒逼发展质量提高的硬约束,明确优化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绿色转型等要求,积极推动生产生活绿色化。三是推动实现地表水与地下水协同防治。在国家上位法基础上,专门设置“地下水和流域水污染防治”章节,推进地表水与地下水协同防治。四是推动实现农牧区水污染分类治理。设置“农牧区水污染防治”专节,结合西藏农牧区村庄、社区分散的特点,分类推进污水收集和治理。五是推动实现饮用水水源保障体系建设。设置专节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设置专章规范水污染事故预警与应急处置,力求防范风险,保障水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