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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环函〔2025〕224号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废止部分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地(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事业单位:
为维护政府部门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通过对我厅印发的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废止3份涉新冠疫情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请各地(市)生态环境局认真贯彻落实,结合实际做好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保持政策衔接和一致性。
附件:决定废止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规范性文件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12月16日
附件
决定废止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行政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应急预案》的通知(藏环发〔2020〕8号)
2.关于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藏环办〔2020〕1号)
3.关于加强全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收运处置执法检查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藏环办〔20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