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藏ICP备07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5400000014
地址:西藏拉萨市金珠中路26号 电子邮件:STHJXXZX@163.com 电话:0891-6849012
为进一步强化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保障机动车排放控制政策有效实施,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西藏自治区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执法联动机制》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自2025年11月3日-5日(共3个工作日)
二、反馈方式
电子邮箱:发送至xzzfjdc@163.com
三、其他说明
反馈意见请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以便沟通核实;我们将对所有反馈意见进行汇总梳理和研究论证,合理建议将酌情吸纳至机制修订中,感谢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参与!
附件:西藏自治区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执法联动机制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11月3日
西藏自治区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执法
联动机制
为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部等9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精神,强化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保障机动车排放控制政策有效实施,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一)严守检验质量生命线。坚决杜绝检测过程中的造假行为,确保每一份排放检验报告的真实、公正、准确,筑牢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第一道防线。
(二)推动清洁能源车辆发展。通过严格的排放标准倒逼淘汰老旧高排放车辆,同时配合政府鼓励和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在高原的应用,优化机动车保有结构。
(三)强化联防联控和全程监管。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强化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常态化、精细化监管。推进部门联动,实现排放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营运车辆准入等的有效衔接,推动不合格车辆实施“检验-维修-复检”的闭环管理。
二、职责分工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管理,收集、分析和共享机动车排放数据,为执法提供数据支撑;依法查处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追踪溯源,督促整改。
公安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打击机动车检验机构和个人提供弄虚作假证明文件、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违法犯罪行为。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抽检,对超标排放车辆依法进行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协助对营运车辆排放情况进行监管,督促道
路运输企业加强营运车辆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排放达标;负责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行业管理,监督维修企业按标准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维修。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检验设备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检验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查处虚假宣传、价格违法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对出具不实排放检验报告、超范围出具排放检验报告、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三、案件移送情形
(一)案件移送(移交)范围:案件对非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各部门应移尽移,有效防范有案不移、有案难移、有案不查,确保案件顺畅办理。
1.符合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出台的《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弄虚作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严格查处,同步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检验资质。
2.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涉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犯罪案件,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前期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行政执法,并按照相关程序移送公安机关。
3.市场监督关部门在日常监管及执法过程中,发现检验机构存在涉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检验不规范等行为的,及时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查办。
4.生态环境部门执法过程中,发现机动车维修企业存在虚假维修;帮助车辆、机动车检验机构违规私拆、私改污染控制装置;伪造、篡改维修数据;私刷OBD系统;营运车辆排放不达标上路等行为的,及时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同级交通运输部门查办。
(二)相关部门提前介入情形
1.公安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犯罪行为;证据存在可能被销毁或者隐匿;拒不配合执法等情形。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拒不如实提供机动车检验机构营业证明、资质证明、设备计量检定校准证书等情形。
3.交通运输部门:拒不如实提供机动车维修企业备案证明等情形。
(三)移送(移交)程序:
1.由生态环境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并固定证据、材料准备;经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内部审批后,决定是否移送公安机关;确需移送,将案件材料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附《案件移送单》及相关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在收到移送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通知生态环境部门。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避免因证据不足或程序瑕疵导致案件无法立案确保案件办理的连续性。
2.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机动车检测机构,维修企业存在的违法问题,形成问题移交清单,同级移交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健全协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移送、接收和办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确保责任到人。
(二)建立信息共交流机制。实现生态环境执法数据、案件办理信息等互联互通。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交换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信息、审查起诉信息和审判信息等。
(三)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案件办理情况生、移送案件进展、各自领域最新政策法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重大疑难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