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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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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涉企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及行政执法检查主体资格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29 文章来源: 生态环境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及我区相关工作要求,现将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年度频次上限有关规定及行政执法检查主体公告如下。

一、入企频次上限

同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2次。

二、以下情形不受上述频次上限限制

(一)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媒体曝光、数据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需要,以及其他非现场检查发现线索需实施现场行政检查的,不受检查频次上限限制。

(二)因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命令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检查上限限制。

(三)依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紧急情形需要落实管控措施进行检查的。

三、行政检查主体

全区现有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主体8个,其中自治区级1个,地市级7个(详见附表)。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1029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主体

序号

地市

机构名称

单位性质

机构级别

1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行政单位

正厅级

2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单位

正县级

3

西藏自治区

日喀则市

日喀则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单位

正县级

4

西藏自治区

山南市

山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单位

正县级

5

西藏自治区

林芝市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单位

正县级

6

西藏自治区

昌都市

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单位

正县级

7

西藏自治区

那曲市

那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单位

正县级

8

西藏自治区

阿里地区

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单位

正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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