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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环评分级审批,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第8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除由生态环境部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权限再次进行调整,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告。
除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其它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由地(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项目环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仅可将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县(区)生态环境部门,不得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县(区)生态环境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发生重大变动的,按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各地(市)环评审批部门要不断完善环评审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提高环评审批效率,严格落实廉洁从政要求,严禁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违法违纪行为,切实维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公信力。
我厅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地(市)环评审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各地(市)环评审批情况的指导和环评审批管理工作的监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
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3月25日
附件:《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