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首页 返回顶部
公示公告

你的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公示公告

关于征集昌都市部分河流水质、区控(环保考核)、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 监测机构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1-03 文章来源: 生态环境厅


   为满足西藏自治区昌都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日常工作及业务开展需求,拟就2025昌都部分河流水质、区控(环保考核)、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进行委托现面向社会征集具备资质的监测机构,具体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及范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面向全区征集符合条件的监测机构。

二、项目名称及机构要求

(一)项目名称

2025年昌都市部分河流水质、区控(环保考核)、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

(二)机构要求

1.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有效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格式自拟)。

4.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5.关于本项目的报价表(格式自拟)。

6.本项目报送响应文件(项目服务方案、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方案以及其他相关内容)根据综合评分办法要求提供,格式自拟(须盖公章)。

7.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8.受委托方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说明和资料(如有请提供,格式自拟)。

9.报名机构需按照后续所签订合同完成监测工作,并按时交付全部报告及所需数据,保证审核通过。

质控措施

1.现场采样

1)现场监测人员须持有采样及现场监测项目的技术考核合格证,掌握采样技术,熟知样品的固定、保存、运输条件,并按照各承担任务实验室体系文件中的相关样品采集记录表填写采样原始记录。

2采样人员不得擅自改动采样点位,需核实定位,现场采样时须记录现场采样过程的视频或照片,包括采样点GPS、样品采集等照片。

3)采集样品时按照监测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同时保障采样过程中最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其中1名负责现场采样监督。

4)现场监测仪器须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现场监测前后须对仪器设备状态进行确认,并填写校准记录。

5)每批样品加采一个除现场监测项目外的现场空白样品,与监测样品一起送实验室分析测定。

6)样品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样品性质稳定,避免沾污、损失和丢失。样品接收、核查和发放各环节应受控;样品交接记录、标签及其包装应完整。若发现样品有异常或处于损坏状态,应如实记录,并尽快采取相关处理措施,必要时重新采样。

2.实验室分析

1)实验室监测人员须持有对应分析测试项目的技术考核合格证,按照规范要求选择分析方法。

2)仪器设备需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3校准曲线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执行,标准未做明确要求的可采用曲线中间点反测,合格后可继续采用原曲线。采用校准曲线法进行定量分析时,仅限在其线性范围内使用。斜率、截距和相关系数须满足标准方法的要求。

4)若在分析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复测并报送西藏自治区昌都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5)监测工作中应使用标准样品/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标准样品/有证标准物质应与样品同步测定。

6)监测数据异常样品,应及时复测,将两次测定数据进行比较,以评价该样品测定结果的可靠性。

7原始数据须规范填报,实行三级审核。分析人员和复核人员须持有对应分析测试项目的技术考核合格证。

3.监测结果判定

有效数字及数值修约相关要求按照《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2008)监测项目的监测方法标准要求执行,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按照《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GB/T 4883—2008)的要求执行。当出现异常值时,应查找原因,原因不明的异常值不应随意剔除。监测结果判定按照相应标准执行。监测报告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并进行档案管理,保证资料完整、科学、安全和规范。

三、报名方式

本公告在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ee.xizang.gov.cn)发布,征集工作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报名单位可将单位信息、监测资质、联系人信息等,通过cdhj_2014@163.com报送。

联系电话:西藏自治区昌都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0895-4822048

         西藏自治区昌都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2024年12月30日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藏ICP备07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5400000014

地址:西藏拉萨市金珠中路26号     电子邮件:STHJXXZX@163.com   电话:0891-6849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