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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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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西藏自治区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8 文章来源:


为落实国家《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推动我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规范有序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体系。根据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我厅组织起草了《西藏自治区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反馈。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89日。

 

人: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土壤环境与固体废物管理处 邱清文

联系电话:0891-6849007 

    真:0891-6849072

    箱:turanggutichu@163.com

    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金珠中路26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土壤环境与固体废物管理处

 

附件:1.西藏自治区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西藏自治区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单位工作方案编制要求;

3.征求意见反馈单;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728


附件1

 

西藏自治区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按照生态环境部《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相关要求,推动在我区销售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规范有序的废铅蓄电池收集体系,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将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加快推动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不断完善配套政策法规体系,充分发挥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主体作用,提高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率,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二) 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企业主导。发挥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发挥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中的主体作用,形成有利的制度体系和市场环境。

强化监管,先行先试。严格试点单位审核与过程监管,强化试点企业主体责任,积极探索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管理模式。

分类管理,防控风险。根据废铅蓄电池环境风险大小,实施分类管理,着力防控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的环境风险。

(三) 工作目标

2022年底,试点单位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体系在我区基本形成,试点单位在我区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即废铅蓄电池收集量与铅蓄电池的更新销售量的比值)达到50%以上。在此基础上,在全区推广应用,初步建立规范的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制度体系。

二、试点单位申报与审核

(一) 试点单位

以下两类单位可参与此次试点工作,试点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家:

1)有一定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经销商、代理商等;

2)具有我区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并接受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委托的专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

(二) 试点时间

试点工作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21231日结束。

(三) 试点单位申报

申请试点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案相关要求,于20211231日前将以下材料提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1)申请函;

2)试点工作方案(按附件2进行编制);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收集网点、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的委托协议,以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要求的证明材料等)。

(四) 经营许可证申请

已经持有相应类别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试点单位可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试点申请,并依据复函直接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工作。其他试点单位,在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活动前应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申请经营许可证相关材料。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相关办理流程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试点单位予以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五) 材料审核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申请试点单位报送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和现场核查,并出具审核意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审核意见,对试点单位的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并以复函形式回复试点单位。具体审核要求如下:

1)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相关要求,对申请试点单位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和现场审核查;

2)申请试点单位的项目选址必须在符合要求的工业园区内,并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3)申请试点单位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经销商、代理商的,应承诺推行以旧换新、销一收一政策,使本单位的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达到50%以上;

4)申请试点单位在企业注册地辖区内应至少具备1个废铅蓄电池集中贮存点及3个收集网点,集中贮存点及收集网点应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等有关要求;

5)申请试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一年没有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六) 工作进展报送

试点单位应严格落实试点方案中的各项要求和承诺,并于20221210日前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三、管理要求

(一) 收集网点

试点单位可以依托铅蓄电池销售网点、维修网点等设立收集网点(以下简称收集网点),每日收集周边居民投交和其他铅蓄电池销售、维修网点产生的废铅蓄电池,收集过程可豁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根据环境风险大小将废铅蓄电池分为两类管理:未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以下简称第I类废铅蓄电池);开口式废铅蓄电池和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以下简称第类废铅蓄电池)。 

1)基本要求:收集网点可以利用现有场所暂时存放废铅蓄电池,但应当划分出专门存放区域,采取防止废铅蓄电池破损及酸液泄漏的措施,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废铅蓄电池收集提示性信息。收集网点的废铅蓄电池暂存区域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具有硬化地面及耐腐蚀包装容器,并应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备。

2)运营管理要求:收集网点应当落实责任人和内部管理制度,做好台账记录,如实记录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第I类废铅酸蓄电池应存放在木质托盘上,且应同向有序堆放整齐,防止电池短路起火,造成事故。第类废铅蓄电池应当放置在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防止酸液泄漏造成环境污染。收集网点暂存废铅蓄电池数量不超过3吨,暂存时间不超过90天,并向上一级集中贮存点转移,不得转移至其他单位。

(二) 集中贮存点

试点单位应设立集中贮存点,将收集的废铅蓄电池统一集中到贮存点后,应及时转移至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

1)基本要求:试点单位集中贮存点设施应进入符合要求的工业园区,并符合相关规划要求。集中贮存点设施的建设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等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贮存设施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并应至少具备一个月以上收集量的贮存能力。贮存设施应具有硬化地面、符合规范要求的防渗措施、废酸液应急收集处理措施、耐腐蚀包装容器,应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备。

2)管理要求:应保持废铅蓄电池的结构和外形完整,严禁私自损坏废铅蓄电池。第类废铅蓄电池应当妥善包装,放置在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单独分区存放并配备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废铅酸蓄电池贮存应同向有序、归类整齐堆放,防止电池短路起火,造成事故。集中贮存点应当制定管理计划,并及时将废铅蓄电池转运至利用或处置企业。集中贮存点贮存的废铅蓄电池最多不超过30吨,贮存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三) 转移及运输要求

1.废铅蓄电池转移管理要求

收集网点向集中贮存点转移第I类废铅蓄电池,免于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应当做好台账记录,如实记录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收集网点向集中贮存点转移第类废铅蓄电池的,以及产废单位(不含收集网点)向集中贮存点、集中贮存点向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转移废铅蓄电池的,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应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注明废铅蓄电池对应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

试点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每月向区生态环境厅报送各集中贮存点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的数量、来源、去向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包括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2.废铅蓄电池运输管理要求

通过道路运输废铅蓄电池,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的规定,并按要求委托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应资质的企业或单位运输。第II类废铅蓄电池应放置于耐腐蚀的容器内,并采取必要的防风、防雨、防渗漏、防遗撒措施。操作人员应接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业知识培训、安全应急培训,装卸废铅蓄电池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容器、车辆损坏或者其中的含铅酸液泄漏。

试点单位在确保满足上述包装容器、人员培训及装卸条件时,以下三种废铅蓄电池可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豁免运输企业资质、专业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等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1)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617.3)附录B所列第238项特殊规定,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800”的废铅蓄电池;

2)不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附录B所列第238项特殊规定,但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1部分:通则》(JT/T617.1)第5.1条要求,每个运输单元载运重量不高于500公斤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800”的废铅蓄电池;

3)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1部分:通则》(JT/T 617.1)第5.1条要求,每个运输单元载运重量不高于500公斤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794”的废铅蓄电池。

3.提升废铅蓄电池跨区域转运效率

本次试点工作中收集的废铅蓄电池转移至区外进行利用处置的,为提高跨省转移审批效率,区生态环境厅将对试点期间试点单位提交的跨省转移申请进行一次性审批。

(四) 强化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信息化监督管理

试点单位应依托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收集、贮存、转移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自治区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对试点单位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和核查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区交通运输厅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建立试点期间工作联络机制,定期通报试点情况。

(二) 严格监督管理

区、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对在试点申报,信息报送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未按照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工作以及试点期间引发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终止其试点资格,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区、市两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指导其采取保障运输安全的措施,并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严厉打击废铅蓄电池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三) 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公众参与

试点单位应向社会公开全部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和集中贮存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运输车辆信息和收集作业人员联系方式,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

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等途径,对非法收集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附件2

 

西藏自治区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单位工作方案编制要求

 

1)单位情况概述:应包括试点单位基本情况,如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经销商、代理商的,还应介绍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及销售品牌、在西藏自治区连续三年来的销售情况;

2)试点工作目标:推行以旧换新、销一收一政策,使本单位的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达到50%以上,并提出可操作、实施的相关措施;

3)试点工作方案概述:应包括试点单位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通过协议确定的职责分工、集中贮存点与收集网点的管理职责、废铅蓄电池收运网络、台账制度、信息化管理等内容;

4)回收网络推进方案:应明确对西藏地区铅蓄电池采取的具体回收工作方案,落实以旧换新、销一收一的政策;

5)收集网点和集中贮存点建设方案:列出所有收集网点和集中贮存点的建设情况、环保合法合规情况、污染防治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台账制度等;

6)转移运输方案:应分别列出对第I类、第II类废铅蓄电池的前端识别及分类贮存、中间转移运输及末端管理处置要求等内容,其中对纳入豁免管理的运输车辆应为自有车辆并提供清单,并落实人员培训、包装容器及装卸条件有关要求;明确废铅蓄电池后续流向及跨省转运方案;

7)污染防治相关材料:包括危险废物标识、管理计划、台账记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人员培训等环境管理制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

8)无违法记录承诺书:为申请试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一年没有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承诺书等。


附件3

征求意见反馈单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章条编号

修改意见

修改理由或依据

备注

1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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