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排污许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藏环发〔2021〕12号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排污许可专家库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生态环境局:
《西藏自治区排污许可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0年第13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排污许可专家库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1月18日
西藏自治区排污许可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推动西藏自治区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技术支撑,规范专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排污许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入库专家的选取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西藏自治区排污许可咨询服务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
第四条 专家库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建立并进行统一管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专家资格进行审查,对专家评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求对专家库适时进行补充、更新,将更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入库专家应为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至少三年(含)以上,或排污许可工作两年(含)以上,或在相关专业领域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要求;
(二)熟悉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防治技术、自行监测指南以及排污许可证监管等要求;
(三)熟悉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尤其是排污许可、总量减排、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管理台账等领域;
(四)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环评工程师、环保工程师等环保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
(五)坚持原则,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六)健康状况良好,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第六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采取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三章 专家的职责与义务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本着科学负责、服从大局和无私奉献的精神,积极参加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排污许可相关培训和咨询工作,为全区排污许可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第八条 入库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为全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相关工作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制等提供咨询服务;
(二)参与全区排污许可制改革实施的检查、调研评估等工作;
(三)参与全区排污许可证的技术审核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实施和监管等工作。
第九条 入库专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全区排污许可、总量减排、环境监测、环境执法、入河排污口设置等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相关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意见;
(二)严格遵守全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工作纪律,不得向他人泄露在咨询和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它不宜公开的信息;
(三)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教育和学术活动,及时掌握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相关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动态,主动适应专家业务要求;
(四)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专家在排污许可咨询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劳务报酬、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由受邀单位按有关标准予以承担。
第四章 专家的奖惩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在全区排污许可咨询服务中表现突出,为推进我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起到较大作用的,给予以全区范围内通报表扬、表彰,并优先推荐参与全区各类排污许可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一年内被通报或经核实为有效举报两次(含)以上的,列入“黑名单”。
(一)参与全区排污许可技术审核、检查调研、监管执法等工作时不负责任,出现重大技术问题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咨询与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超标或超规定收取企业或相关单位费用的。
(四)弄虚作假,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论证咨询意见的。
第十三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专家,发布公告予以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对其在参加咨询服务活动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